
消防通风系统的划分
通风排烟系统划分应结合建筑防火分区来考虑,做到既有利于通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,又不会出现排烟风管跨越防火分区现象。根据文献1,地下室在设有自动喷淋灭火设施时,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m2,可分成2个防烟分区,排烟量按60m3/(h·m2)计算,该防火分区排烟量为6000m3/h,而平时通风量按换气次数8h-1计算,层高(净高)按3.9m计,能风量为1000×3.9×8=31200m3/h。
可见,平时通风量与火灾时排烟量相差约一半,而平时通风管主干管风速一般设计在8-10m/s,火灾时排烟风管风速允许X大达20m/s,所以使用一套风管时系统应满足通风与排烟要求,但应注意,共用一套风管时风客应满足排烟风近所要求的壁厚(X小厚度不应小于1mm)。所以每个防火区应设一套通风,排烟系统,按文献[1]还应设一套机械进风系统,进风量为火灾时排烟量的一半,此进风系统除保证火灾时启动补风,特别是对于地下层及更深层的地下室,靠车道补新风已不可能。